第165章(1 / 2)

李士卿:“五行相克,火生土,土克火。”

……

宋连:“天降大雨又是怎么回事,你新学的本事?”

李士卿摆手,“我有每日夜观天象的习惯,昨夜虽月朗星稀,但有如丝如雾般水汽正在形聚,今日必有大雨。想必这些‘教徒’并不懂得观天,否则不会选在今日。”

所以说,养成看天气预报的好习惯是多么的重要!

03

阿云案还在朝堂激烈争论。现在关于这个案子的走向,关系到的已经远远不是阿云个人的命运了。

鉴于各方都讨论不出个所以然,赵顼只好启用“两制杂议”:由翰林院和中书舍人院派出代表来讨论。而这两方派出的代表,也的确算是十分重量级的人物:司马光与王安石。

两人调阅了阿云案的所有卷宗,以及许遵的抗议书、三方司法机构审核意见,两个人先达成了一个统一意见:阿云在服丧期间“被结婚”,属于无效婚姻,因此不能说她“恶逆”。

但在其他几个问题上,两个人则持有完全不同的意见。

首先,阿云这到底算不算“自首”。

司马光的立场是:阿云最初没想过坦白,是因为官府要拷问她,她害怕了才抖出来,这不能算自首。

但王安石认为:县尉吓唬了她一下她就招认了,这时候案子还在侦查阶段,属于“走访问询”,还没到“审讯”环节,既然不是在司法程序中招认的,就应该算“自首”。

由此又展开了第二个问题的激烈讨论:阿云到底是谋杀,还是激情杀人?

司马光认为,韦大长得丑陋又不是违法犯罪,阿云因为这个理由伤人本就站不住脚,何况她是带着刀,专门跑到田间地头,趁着人家睡觉的时候有计划的潜入进行砍杀,这不妥妥谋杀吗?

但王安石又有不同看法,他支持许遵用“故杀”界定阿云的行为,并用盗窃来打了比方:

假设张三去李四家偷盗,只为谋财没想要害命,但过程中被李四发现,情急之下张三失手打死了李四,这叫“故杀”。按照《宋刑统》,这种情况下,张三触发了两项罪名:首先是盗窃罪,其次是故杀伤罪。盗窃罪是张三故杀伤李四的“所因之罪”。

如果这时候张三主动自首,那么按照《宋刑统》规定,张三的“所因之罪”——盗窃罪可以免除,追究他故杀的刑事责任。

所以王安石认为,阿云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,谋是因,杀是果,阿云既然自首了,安律应当免除她“谋”的罪名,只追究“杀”,也就是所谓“故杀”的后果。

在宋朝刑法中,谋杀最重,无论是否得手,都以死刑判罚;但故杀则要看导致了什么程度的结果。

阿云激情杀人,韦大没有性命危险,而是伤了一根手指,那么阿云则罪不至死。

于是两边的争议点又变成了:谋杀的“谋”和“杀”到底能不能分开?究竟适不适用于自首可减免谋杀而只追究故杀。

04

若是放在现代刑法中,阿云杀害韦大未遂,造成伤情较小,又有自首情节,在法律中很容易找到相应的法条对其进行判决。

但一千年前的《宋刑统》,尽管已经是当时最先进、最具人文精神的司法律典,但仍有诸多漏洞。

在《宋刑统》中,谋杀和已伤是两个条例,谋杀可以自首,但已伤没有自首从宽的规定。王安石从“谋杀”条款出发,得出的是自首可以减刑的结论;司马光从“已伤”条款出发,因此阿云根本不具备什么自首减刑的可能性。

王安石想要“疑罪从轻”,司马光坚持“除恶务尽”,两个人看似在讨论同一个案件,但实际上并不在一个平面,自然是得不出任何结论。

宋连拿到这场辩论的详细会议记录的时候,脑子里嗡嗡嗡的。

在他看来,这场官司完全属于把“简单的问题复杂化”,他有心提出更接近现代司法观念的改革方针,但盲目地跨越近千年的社会演变,强行套上现代司法程序,显然伤害性更大。

况且,在如今的变法狂潮之下,莫说是宋连,就是傅濂也难以提出什么意见。随意的一句话很可能就变成了党派之争的靶子和工具。

宋连翻了一遍会议记录,发现厚厚一沓,几乎每一页都有皇帝的批注,看起来更像是赵顼的碎碎念。

“善。此为论法之本。若婚姻不存,则‘恶逆’无从谈起。二卿于此,所见略同,甚慰朕心。”

(总算能讲讲道理了,顼顼开心.gif)

“司马卿所言,乃老成之见。然则,‘恐吓’与‘拷问’,其间分别,当如何界定?县尉未用刑具,仅以言语相逼,若此亦算‘拷问’,则天下狱吏,将无从问案矣。此事,可再议。”

(君实先生2g网速,有代沟!顼顼叹气.gif)

“妙!此论甚妙!以‘盗’喻‘谋’,以‘故杀’为‘果’,析理精微,闻所未闻!安石之才,真乃经天纬地!”(整句划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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